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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产业委共治大会专题——方皛律师:知敬畏、守底线、促发展是数藏行业规范治理的定海神针

发布时间:2022-10-02 23:56:35 浏览次数:2757次

方皛:知敬畏、守底线、促发展是数藏行业规范治理的定海神针

方皛律师:数字藏品间的著作权问题亟待理清,证券化、金融化边界需要厘清,财产属性需要明确

 

2022年9月24日,元宇宙产业委特别筹备的“发展与治理”2022元宇宙共治大会暨《元宇宙发展与治理》课题征求意见会、元宇宙产业委数字藏品发展讨论会议,于9月24日在央链直播平台线上召开。

 

本次会议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下称“元宇宙产业委”)与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下称“区块链专委会”)发起主办,由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元宇宙智库委员会、北京邮电大学科技园元宇宙产业协同创新中心联合主办,由物链芯工程技术研究院、元宇宙实验室、央链直播、央链实验室承办。由元宇宙产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特别协办,由元宇宙产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单位、委员单位、观察员单位关注支持。本次会议全程由央链直播平台提供全程线上回放直播技术支持。

 

本次研讨会上,中国执业律师、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方皛律师主题演讲《数字藏品的技术特征及其法律挑战》。

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皛

 

2021年,区块链技术赋能下的NFT数字艺术品轰动了世界,一方面,NFT不可分拆、不可篡改、不可复制的特性使得创作可交互、可复制的数字艺术品的在世艺术家不再因“死后才有稀缺性”而困扰,另一方面,新技术也为企业家和从业者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理解和处理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提出了挑战。

 

方皛律师认为总体而言,我们应时时把握监管动向,境内外研究成果,知敬畏、守底线、促发展。

他用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案件裁判书(“我不是胖虎”NFT案)为例,阐述了他对于NFT的观点与理解:从技术特征上看,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于NFT技术特征的描述已较为清晰,“NFT表现为区块链上一组加盖时间戳的元数据,其与存储在网络中某个位置的某个数字文件具有唯一的且永恒不变的指向性,该元数据显示为存储特定数字内容的具体网址链接或者一组哈希值,点击链接或者使用哈希值进行全网检索,就能够访问被存储的特定数字内容。该凭证与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相关联,能够记录关于该特定客体的初始发行者、发行日期以及未来的每一次流转信息。每一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NFT与另一个NFT不可相互交换,一个NFT也不能拆分为若干个子单位,这即为NFT"非同质化"的内涵。

 

作为一串无法篡改的编码,非同质化通证(NFT)铸造时,首先通过哈希算法将数字作品图片文字转化为特定长度的哈希值,然后将哈希值、发布方、时间戳等信息写入智能合约,生成非同质化通证(NFT)。非同质化通证(NFT)不存储数字作品文件,只是记录了数字作品文件的数据特征,NFT本身不具备任何直接转变为画面的数据,不能“观赏”,只是一个抽象的信息记录。”

 

但是,方皛律师也表达了担忧——即使是面对清晰的事实,我们也可能面对不同的,甚至可能相互矛盾的法律观点以及亟待梳理和明确的法律问题:

  • NFT与数字藏品间的著作权问题亟待理清:NFT作为一串在区块链上加盖了时间戳的代码是否构成作品?通过哈希算法将数字作品图片文字转化为特定长度的哈希值是否构成作品?通过哈希算法将数字作品图片文字转化为特定长度的哈希值的行为是否应为行使著作权(如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权利)的行为?在NFT内承载的指向数字文件的链接是否是对作品的发行、复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通过NFT查询数字艺术品是否是对作品的复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 数字藏品的证券化、金融化边界需要厘清:三会倡导的“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是否足够?F-NFT在我国是否也应当被视为“证券”或“投资合同”?以引人误解的方式变相设立交易场所是否应当禁止?
  • NFT与数字藏品的财产属性需要明确:英国法院认为NFT是一种英国法下的合法财产并可以获得禁令保护,我国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NFT交易实质上是“数字商品”所有权转移,并呈现一定的投资和收藏价值属性......对于数字作品而言,当其复制件存储于网络空间,通过一个NFT唯一指向而成为一件可流通的商品时,就产生了一项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NFT数字作品持有人对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排他性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但是,在技术层面,NFT只是一串无法篡改的编码,其与通过链接指示的数字文件是各自独立的,究竟NFT应被视为财产权利的凭证、还是财产权利本身、亦或是“数字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

 

最后,他呼吁,对协会的成员和朋友们而言,作为从业者应认真学习领会党和国家的政策,知敬畏、守底线、促发展,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积极发挥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保护、文化载体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坚持守正创新、践行科技向善、助力文化振兴、赋能实体经济、落实主体责任、维护合法权益、坚守行业底线、严防传销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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