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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产业委张烽:AIGC创作权益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3-01-31 20:38:36 浏览次数:3746次

2022年12月11日,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烽在纪念中国“元宇宙之父”钱学森诞辰111周年学术研讨会上做了《AIGC创作权益法律分析》的主题演讲。

在演讲中,张烽表示根据人工智能技术参与度与智能水平类型,人工智能可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以及超人工智能。

并详细阐述了AIGC的作用机制。他认为AICG作用效果取决模型、数据、算力。算法模型。首先取决于算法模型,相比于其他模型,扩散模型的优势在于生成的图像质量更高,且无需通过对抗性训练,这使得其训练的效率有所提升。同时,扩散模型还具有可扩展性和并行性。目前大部分公司采用开源的生成模型,例如stable diffusion、disco,但也有的平台基于自己整体的模型实现AIGC,如mid journey。开源模型类似于安卓这类开源系统,不同的公司还可在其上实现定制开发,以适应不同风格和需求。而通过相同扩散模型实现的AIGC,其效果取决于数据集与模型训练。前者需要大数据,后者需要大算力。数据集:用于训练的图文对的数量和质量都会影响到生成效果。目前主流的文本编码器是来自于OpenAI的Clip模型。

张烽律师还从法律的专业角度阐述了AIGC引发“创造力”归属争论问题,他说AIGC尤其是输入文字就能进行绘画、视频,虽然AI不会替代创作者,但是可能会替代不会AI工具的创作者。

那么在AIGC创作中如何认定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很显然AIGC不是被法律所认可的权利主体,因此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但AIGC应用对生成的图片版权问题持有不同观点,图片属于平台、完全开源还是生成者,目前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因此,AIGC生成内容是否属于“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AIGC的作品具有较强的随机性和算法主导性,能够准确证明AIGC作品侵权的可能性较低。同时,AIGC是否具有独创性目前难以一概而论,个案差异较大。

最后,张烽指出,在元宇宙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上系统缺陷、价值设定和算法黑箱无不是给未来法律治理所带来的威胁,人工智能系统的缺陷和价值设定问题可能带来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威胁;深度学习等复杂的人工智能算法会导致算法黑箱问题,使决策不透明或难以解释,从而影响公民知情权、程序正当及公民监督权。因而算法训练模型形成算法歧视侵害平等权和形成滥用市场地位。人工智能算法在目标示范、算法歧视、训练数据中的偏失可能带来或扩大社会中的歧视,侵害公民的平等权;人工智能算法可能在更不易于被察觉和证明的情况下,利用算法歧视,或通过算法合谋形成横向垄断协议或轴辐协议等方式,破坏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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